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
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非独立董事及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书
记、纪委书记参照本制度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
部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
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
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
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按照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
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公司对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
“外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在公司规定标准内由
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35%)、绩效薪
酬(55%)及任期激励(10%)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年
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薪酬
构成,适用于本条标准。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
因素确定,属固定部分。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等
综合确定,最终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兑付,属浮动部分。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
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
行绩效评价,基于实际管理需要,绩效年薪采取按月预发与按年结
算相结合的方式,预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制度年薪标准的 20%,最
终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执行“多退少补”机制,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进行发放。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及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任期结束后
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
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
酬根据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采取按月预发与按年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发放。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不得领取任期
激励;非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及所服务的
任期期限兑现任期激励。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
第十三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
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下列款
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其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按实际履职期间核算,并予
以发放。个人原因任期未满不得领取任期激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
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
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可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九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经公司董事会审
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措施并
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
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
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