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京华远新
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恪尽职守,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专业职能和监督职能。现将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
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注册地址:北京
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2024 年收入总额(经
审计)203,338.19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54,719.65 万元,证
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5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71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
万元。本公司原属于房地产行业,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所属行业为商
业物业经营,中兴华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7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报告期内,鉴于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立信”)已连续1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
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启动2025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工作。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在完成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后,对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
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
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同时具备充分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记录良好。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
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
月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
费用为人民币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
状况等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和应有的履职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
(二)监督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就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
审计重点、时间安排、人员配置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明确了审计工
作计划及要求。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持续跟踪审计工作进展,对2025年度审
计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与年审
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
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
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并审议
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
议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
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对审计
过程进行了监督,对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在执行公司
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按时按质完成了公司2025年财
务报告审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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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