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
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资质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
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截至 2025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44 名,注册会计
师 1,36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61 人。
致同所 2024 年度业务收入 26.1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1.03 亿元,证
券业务收入 4.82 亿元。2024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97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
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 3.86 亿元;2024 年年报
挂牌公司客户 166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审计收费 4,156.24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
计客户 4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同意
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
规范,致同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
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
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
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
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致
同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致同所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沟通协商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
审计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致同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
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对 2025 年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
计委员会听取了致同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
审计报告的出具等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
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经评估:公司董事会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
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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