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
况、业务开展情况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征与发展趋势、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财务及现金流状
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以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前提下,实行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情况
下,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最近 3 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原则上应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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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
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七、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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