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5.9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中有6名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因退休离职,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划”),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
注销。
股。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
完成权益分派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
调整,针对首次授予部分,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
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预留部分,公司已经
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51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价格无需再次调整。
鉴于《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
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
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
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
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
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
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
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
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
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认,公司回购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
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
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
将 由 260,750,600 元 减 少 至 260,716,100 元 , 股 本 总 额 由 260,750,600 股 减 少 至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
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认,公司回购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
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
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
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回购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
本 将 由 260,887,350 元 减 少 至 260,837,350 元 , 股 本 总 额 由 260,887,350 股 减 至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
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3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
统一办理解除限售股票57,100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回购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
本 将 由 260,837,350 元 减 少 至 260,802,350 元 , 股 本 总 额 由 260,837,350 股 减 至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00股,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0.0219%。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情况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
完成权益分派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除
《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激励计划》
价格调整方法,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
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
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三条“激励对
象退休”的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6,200 股限制性股
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46,200 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
金 股 利 8.00 元 ( 含 税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1)。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由26.75元/股调整为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金股利8.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5-065)。依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
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回购价格为25.15元/股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
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回
购价格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 1,211,834.87 元,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02,350股减至260,756,150股,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数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 - - - -
股权激励限售
股
高管锁定股 74,441,349.00 28.54 - 74,441,349 28.55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260,802,350.00 100.00 -46,200 260,756,150 100.00
注:(1)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不影响本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
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
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审计委员会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
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
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石家庄尚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事项及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股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决议通过。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
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
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