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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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远东股份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Far East Smarter Energy Co.,Ltd.)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
发展资金需求,扩大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公司考虑自身实
际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含本数)。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近年来随着《数字中国建
设整体布局规划》《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将
础设施建设持续加码,为光通信行业发展提供坚实政策支撑与市场基础。
  随着产业迭代升级,光纤光缆行业需求结构发生深刻变革,行业发展逐步由
传统运营商基建驱动,转向 AI 算力需求主导的全新增长阶段。AI 产业快速发展
带动算力设施建设提速,数据中心互联、算力组网等新兴领域用纤需求快速释放,
成为行业核心增长动力。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重要性愈发凸显。光纤预制棒
作为光纤光缆产业链的核心原材料,决定了光通信产品质量与光通信网络建设进
度,关乎国家通信安全与数字经济长远发展。强化光通信基础材料自主保障能力、
推进光纤预制棒国产替代、补齐产业链关键短板,提升产业链韧性与安全水平,
已成为光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核心任务。
  近年来,随着业务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张,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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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处于同行业相对较低水平。公司有着改善公司流动性指
标,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需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光纤预制棒在光纤光缆总成本中占比在 60%以上,是光纤光缆制造的核心原
材料环节,其技术壁垒和资本门槛均处于产业链最高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在该
领域存在显著的对外依赖,虽然目前国产替代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大尺寸光纤预
制棒仍依赖少数国际供应商,供应链风险依然存在。通过实施本次项目,公司能
够完善“预制棒—光纤—光缆”的完整产业链条,实现从芯棒到包层的全流程自
主制造,降低对国际供应商的依赖,提升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项
目采用 VAD+OVD 全合成工艺路线,规避对 RIC 套柱的过度依赖,从技术根源
上解决“卡脖子”问题,体现了对国家产业安全战略的积极响应。
  光纤预制棒在光纤光缆总成本中占主要部分,自主掌握预制棒生产能力意味
着公司能够减少外部采购成本,在原材料合成到拉丝的全过程中进行成本管控。
近年来受光伏产业影响,相关生产原料价格大幅下降,使得自主生产包层的原材
料成本更具优势,进一步增强了项目的成本竞争力。从产品交付能力来看,从预
制棒到光纤拉丝的全流程自主可控,也可缩短产品交付周期,满足 AI 数据中心
建设对“快交付、低成本”的需求。
  随着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持续扩张,业务规模将持续增长,公司资金需求
逐步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部分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将有效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为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并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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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
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但项目投资金额较大,
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财
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
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压力,另一方面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整体
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股权融资能够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
低公司财务风险。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
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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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
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
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
申购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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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在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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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
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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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且发行方
式采取竞价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
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
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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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公司已
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
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
  (4)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 AIDC 用全合成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
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
关文件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
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
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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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
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该发行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
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
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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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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