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源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
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
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
制运行情况;
源的制度;
利益的内控制度;
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意见;
作出的各项承诺;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尽职推荐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能够及时通知并与保荐机构沟通重要事项,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存在延期的情形,具体情况如
下: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重新论证的议案》,同意将“综
合智能管理平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4 年 6 月 30 日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同意“1100TPD 氮气回收环保节能技改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
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重新论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过重
新论证,认为“1100TPD 氮气回收环保节能技改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项目
可行性和必要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意将“1100TPD
氮气回收环保节能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
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
(公告编号:2024-056)。
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过重新论证,认为“综合智能管理平
台”项目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仍然具备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
实施该项目,同意将“综合智能管理平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58)。
公司前述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已就前述
事项出具相应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
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
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
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侨源股份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
况一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
满,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
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贾志华 张 翔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张钟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