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4 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第 5—8 页
关于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7-415 号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东重机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华东重机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东重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东重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东重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
映了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度完成收购厦门锐信图
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图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8 日、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按照人民币 1.98 亿元的投前估值收购锐信图
芯,即公司以人民币 7,425 万元向许清河、南京锐锋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
购其持有的锐信图芯合计 37.50%股权,并以人民币 1,980 万元认购锐信图芯新增的注册资
本 33.67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锐信图芯 43.18%股权,为锐信图芯的单一最大
股东。根据锐信图芯的公司章程,锐信图芯股东会审议事项须得到公司同意后实施;公司在
锐信图芯董事会席位占三分之二,能够决定董事会决议事项;公司向锐信图芯委派财务总监
及风控总监,将在锐信图芯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审批决策及风险管控;因此公司
能够控制锐信图芯,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许清河、南京锐锋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梁宏磊签订的《关于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厦门锐信图
芯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许清河、南京锐锋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创始
人股东、保证方)承诺:
(一) 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2,100 万元、3,000 万元。
(二) 厦门锐信图芯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产生的应收账款
现金回款率分别不低于 90%。
本复印件仅供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415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7-415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 6〕7-415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章天赐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 6〕7-415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陈铭鸿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