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73
保荐代表人姓名:顾中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
证券大厦2203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73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泉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
证券大厦2203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6号)批
准,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224,563,094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74,685,295.88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47,598,658.01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行股票于2025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
告书。
一、保荐人本年度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导制度,已根据外高桥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计划。 的工作计划。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外高桥飞签订保荐承销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外高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桥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上海证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外高桥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公司治理制度。核查了外高桥执行《公司章
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等。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外高桥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行。
与规则等。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外高桥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中信建投证券对外高桥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交易所报告。 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中信建投证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券对外高桥未进行事前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 行了事后及时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详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外高桥及其控股股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律处分的情况。
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外高桥及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外高桥未出现应披露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情况。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外高桥及相关主体未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出现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在对外高桥进行现场检查时,中信建投证券制
工作质量。
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
检查的工作要求,确保了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当
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外高桥及相关主体未
益;
出现该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
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经核查,外高桥未出现募集资金存放及
事项。
使用违规的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外高桥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外高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外高桥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顾中杰 孙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