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鑫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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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
人,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薪酬的直接依据,薪酬的增长以季度和年度绩效
结果为依据,与绩效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二)聚焦关键原则
  薪酬分配将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关键业务领域有所倾斜,以及为公司持续创
造价值的关键岗位有所倾斜,实现边际效用最大化。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薪酬的确定必须与公司业务战略相适应,与公司整体效益提升相适应,以
及与市场行业水平相适应。原则上,薪酬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公司效益增长幅
度。
  (四)竞争与公平性原则
  建立具有一定市场、业内竞争优势的薪酬体系,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
效激励内部良性竞争并兼顾公平,对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回报。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资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非独立董事
  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含职工董事)。非独立董事根
据其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
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
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 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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