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智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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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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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相关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 1 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生产经营
管理经验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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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重大问题
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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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
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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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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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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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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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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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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