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智控: 永和智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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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与监督,促进
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即财务总监)。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原则;
  (三)与公司效益同步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
序。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
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
行具体的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包括在子公司担任董事、
高管等职务),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
不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的发放。公司独立
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公司根据经营业绩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
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十一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指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经股东
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提交股东会决定,可以变更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七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内
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
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可以扣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
益输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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