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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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未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管理制度,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组织实施考
核,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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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及薪酬的考核及确认。
第三章 薪酬标准、构成、发放及追索
第七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按季度发放,津贴
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因现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其他按《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情况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条 公司给予外部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按季度发放,津
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具体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无论
该内部董事是否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再另行领取津贴。内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保险福利、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公司整体规模、地区薪酬水平以及行业薪酬水平,结
合公司现行相应薪资构成,按照职务级别分类管理,根据个人专业能力、技能水
平、岗位职责等综合因素确定。基本薪酬以上年度基本薪酬为基础,随公司经营
效益及全员薪资增减幅度作相应调整。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薪酬
与考勤对应,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工作业绩表现等为考核基
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保险福利等:根据国家、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 由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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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定实际应付比例并完成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其他按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
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
或取消其薪酬、津贴,已经发放的薪酬、津贴,公司有权追索,同时视严重程度,
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实际任期发放相应的津贴或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变
动之日起,根据新岗位标准执行相应的津贴或薪酬。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自任职之日起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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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等情况,不定期地提出调整方案以适应公司发展需
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
订方案,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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