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
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
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
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银行之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
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
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监察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三)法律事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保证
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
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层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
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
后实施。
(二)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
外汇衍生品,并由法律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
等业务相关材料,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
关协议。
(四)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
(五)监察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对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涉及税务事项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
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
的全部流程,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
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当汇
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
事长,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
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
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监察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
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应以临时公告及时
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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