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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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雅
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
职的情况)等情况。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
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
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
自动离职;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
职工董事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任期届满之
日自动离任。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
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的规定执行。
  出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
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
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建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任的,应在递交辞任申请时一并向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以下简称:离任移交文件);因不符
合任职资格、被解任等原因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于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解任之日移交离任移交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
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离任后仍在公司任职的,与后续
任职相关的资料无需移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
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
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
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
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
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如有需要应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违反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
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
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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