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独立董事,本人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 董事管理办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在2025年度工作中,
定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对公司
重点关注事项发表了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有关要求,现就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杜连柱,汉族,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未 有 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
海外居留权,博士。2008年以 来 任职于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 研 监测所,现为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养殖业污染防治团队首席
科学家,兼任中国沼气学会理事,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履职情况
次,通讯方式出席5次。本人通 过 认真审阅会 议 材料,与公司治理层、管理层
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
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本人认为:2025年,公司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
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 、独立董事,均亲 自 出席,并按照《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议
案的讨论,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审慎表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在认真审阅的基础
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三)其他履职情况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真履行相关职 责 。根据公司实 际 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及公司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重
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安排、审计关注重点等进行了
沟通和交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认真审计的情况下及时提交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积极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了
解中小投资者诉求,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议审议相关议案;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题调研、业务交流等。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主动配 合 本人的工作,
及时组织董事会事前沟通会 议 ,充分汇报和提 供 与议案相关的材料,便于本人
有效决策;分享最新监管政策、行业资讯;组织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邀请
本人参加公司专题调研等,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专业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不存在妨碍独立董
事履职的情况。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履职情况
分析,合 法 合规作出独 立 明确的判断。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于回购广东温氏乳 业 股份有限公司13.9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
核,本人认为本次交易系公司履行以前作出的回购约定,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
司的自有资金,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自有流动资金充足,本次回
购不会导致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 预计的议案》,经审 核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预计
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关联方共 同 投资暨关联交 易 的议案》,经审核,本人
认为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关联方共同投资,是市场化的投资行为,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有 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
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 、
《2024年度内部控 制 自我评价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
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
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本人对 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
议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命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了2名高级管理人员。本 人 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 备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 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生 产 经营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 度 ,公司制定了2025年 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或津贴)方案,该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
该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会议,审 议 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 次 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
人认为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激励对象共计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
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解锁符合法律法规及《温氏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
更正;
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审议的重大事 项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 开 、公平、公正的原 则 ,公司审
议和表决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 人 始终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 关 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分析,并就相关问
题与各方进行深入沟通,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以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本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坚决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面勤勉、忠实地履 行 自己的职责,加 强 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
与交流,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
经营业绩,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连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