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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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在总结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经验基础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董事会
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控制短期行为,促进
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 ”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薪酬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人才服
务中心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具体考核实施办法
,协助具体实施对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和标准
 第六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
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确定,不担
任具体管理职务的,按董事协议薪酬领取;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
薪酬。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进行考
核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
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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