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及时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关注公司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各专门委
员会,并基于独立立场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曾文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 年生,硕士研究生,北京盈
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官。现任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任不良资产与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深圳市长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
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三、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 本报告期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 现场出 委托出 缺席次
应参加董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姓名 事会次数 加次数 与会议
曾文德 7 2 5 0 0 否
列席股东会次数 4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会,本人现场出席了 2 次董
事会,以通讯方式参与了 5 次董事会,列席了 4 次股东会。本人对提交董事会
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
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深圳市唯特偶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要求,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期保值等议案,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按照法律规定出席会
议,审查和监督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未
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
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
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日常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于任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
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
同时,本人重视履行职责能力的提升,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尤其是对涉及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
理层的沟通,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
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各委员会,听取
汇报、审阅资料、与会计师沟通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落实、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运作
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确保独立董
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
事的工作,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四、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预计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
(二)定期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
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
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规则,同意继续
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及相关人员的实际工作绩
效情况等因素,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事项
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人对上述议案均无异议,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调整均符合法律法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与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始终保持高度责任感,积
极主动地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
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范性文件的要求,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的
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公司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曾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