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年4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
出相关候选人。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员会
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提名
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新选任的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的提议举行。
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表决,或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调研,可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
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