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
长是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及《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有关人
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 ?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四)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
送。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 ? 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
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悉内
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一)重大资产重组;
? ?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 ?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 ? (四)要约收购;
? ? (五)证券发行;
? ? (六)合并、分立、分拆;
? ? (七)股份回购;
? ?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涉及本制度第十条公司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登记,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将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
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
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
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与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方式告知外部单位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
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
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
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
制度与日后新颁布或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