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其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
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除外);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以及虽进行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四)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报告义务,已经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五)关联(连)交易事项:
(六)发生的关联(连)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连)交易。
公司发生的与同一关联(连)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标准。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八)其它重大事件:
(九)重大风险事项:
达 100 万元以上;
散;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资产的 30%;
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
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十)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相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法律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律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
与日后新颁布或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