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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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理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持有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
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
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对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交所
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及后续解锁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发生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
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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