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
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经
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
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
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公司相关决议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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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适用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关联交易的适
用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外投资的适用对外投资相关制度、对外捐赠的适用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过 5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适用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关联交易的适
用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外投资的适用对外投资相关制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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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未达到上
述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董事长在审批上述交易
事项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提交董事会备案。超出上述权限的均应提请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相关权限比照上述对外投资标准执行相关授权管
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
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
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
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
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下”、“以上”,都含本数;“不超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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