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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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以及董事
会批准任命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责,并综合考虑同行业收入水平等因
素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效益相适应的原则;
  (二)   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为:(1)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2)在
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独立董事。
  (一)   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
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实
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确定,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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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三)   独立董事经公司聘任后领取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
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
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法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三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十条 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
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工资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等进行考核后发放。公司
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成立考核小组,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前述人员的年度绩效工资。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相应绩效工资直至不予发放: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内部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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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处罚、谴责或通报批评,或被有关
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资产流失;
  (五)其他违反《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薪酬的止付与追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义务或其个人过错(如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其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有权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支付的部分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立即对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重新考核,并对超额发放部分予以
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薪酬方案文件及绩效考核实
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拟定,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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