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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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
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
  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
  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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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
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
决定。具体权限如下: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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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及风险投资除外)运用资金总额单笔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未达到上述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
事长审批后执行。董事长在审批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有关
文件提交董事会备案。超出上述权限的均应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
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项目
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
等阶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
综合评审,报董事长、董事会是否立项,立项后的项目审批权限按董事长、董事会、
股东会的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
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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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
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派
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
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
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
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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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
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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