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
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所有涉及公司舆情管理的相关单位和
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对公司及
其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态度和情绪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五) 其它相关意见、态度和情绪。
第五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 重大舆情信息: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信息: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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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舆情管理是指公司通过监测、分析、引导和应对公众舆论,维护公
司形象和声誉,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
负责统筹协调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舆情监测中心,负责日常舆情监测、分析和预警。
舆情监测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确保舆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
第九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制定和修订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三) 指导和监督舆情监测中心的工作;
(四) 拟定并落实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五)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六) 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七)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舆情监测中心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提供舆情预警和建议,协助
处理舆情事件,向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舆情监测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
部门。
第十一条 舆情监测中心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
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监测中心配合部门,
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和监测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监测中心通报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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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时履行对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
配合、执行等工作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准确客观:公司应对舆情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件真实,数据
准确,保持客观的舆情分析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处置方针。
(三) 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
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 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
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舆情管理工作流程:
(一)监测:舆情监测中心每日监测舆情信息;
(二)分析: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析;
(三)预警:发现重大舆情时,及时预警;
(四)应对:根据舆情分析结果,制定应对策略;
(五)报告:向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舆情情况;
(六)总结:定期总结舆情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舆情监控
中心,舆情监控中心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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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 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
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
其核查意见。
(二)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
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
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五)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
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信息由舆情监控中心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
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领导小组及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舆情管理工作评价体系,对舆情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和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一)舆情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舆情分析的深度和广度;
(三)舆情预警的有效性;
(四)舆情应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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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舆情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传播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不实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公司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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