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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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特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统称高管)。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
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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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各项交易事项。具体
权限如下:
司的投资);
所列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分析、研
究、审查工作,并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予以审批;
万元及以下,或年度累计捐赠 80 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有效
的专业意见。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在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
应的责任,并定期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报
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
部门的业务工作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业务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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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业务流程并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高管的义务
     (一)公司高管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公司高管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
件下结束。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为解决重大经营管理事宜,由总经理召集经营班子成员共同
参与研究,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
     第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
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包括月度经营例会及周工作例会,月度经营例会一般
为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周工作例会一般每周一召开一次。根
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
根据需要确定时间,月度经营例会由战略投资部提前发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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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周工作例会由行政办公室提前发出通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总经理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董事长提出时;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其他副总经理提议,且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有突发性事件发生,需要决策应对时。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专职党
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固定列席人员为:纪委书
记、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召集部门负
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不低于五分之三的出席
人员(含委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
讯会议(含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会议在保
障参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出席人员通过内部行政办文系统或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总经理可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
公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属于党委会履行前置研究程序并提出意见建
议的重大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之前,应当先征求
党委会的意见,具体事项按照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需报股东会、董事会批
准、党委会前置研究或董事长同意的事项,在会议审议前,
由总经理与董事长或党委成员沟通商议,或请董事长或党委
成员参加会议,其《会议纪要》报董事长或党委成员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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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应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如遇重大表决事项,可以事先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成员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表决的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权利。
  第十七条 月度经营例会由战略投资部负责组织和协调,
包括会议通知、提醒更新 OKR 指标、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
周工作例会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包括审核上会程
序、收集会议材料、发送会议通知、起草会议记录和纪要。
经审核不成熟的议题,行政办公室有权要求提案部门补充,
补充后要件仍不合格的,不得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会
议审议时对议题材料有修改意见,会后提案部室应及时向行
政办公室提交更新后的议题材料。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一般由该事项的主
要业务归属部门作为提案部门触发,以 OA 方式运行,经业
务分管领导审核,由总经理书面审查同意后,报行政办公室
统一安排上会;特殊情况由总经理以非 OA 或非书面方式批
准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上会,但事后提案部门须
及时补齐上会前的 OA 或纸质的审查手续。
  (一)需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同意的事项,或总经理认为
有必要的事项,会前总经理与董事长通过 OA 等方式做好上
会议题的相应沟通。
  (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主提案部门需至少提
前 1 个工作日提交上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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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各分
管负责人应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详
实的、规范的、必要的上会材料(含主汇报材料及相关附件):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体及资质、数量、
价格、收取或支付的款项等;
   (二)可行性研究分析,包括技术条件的可行性和商业
价值的可行性论证;
   (三)前置预审(招标、审计、评估等)材料;
   (四)风险预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报告材料;
   (五)涉及处理法律事务和纠纷或重要合同事项的,提
交法律审核意见;
   (六)部门和企业对事项的重要说明,以及部门的审核
意见,并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或建议;
   (七)讨论研究有关改制、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事前应
有职代会或者工会的意见;
   (八)其他会议材料。
   第二十条 每项议题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进行详细汇报,分管领导补充阐明议题的主要内容和意见。
会议的主持人应充分调动与会人员的积极性,使各位参会人
员对所讨论的议题充分表达意见,与会人员也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参
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充分听取党委、纪委书记的意见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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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总经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一般事项若出现意见不一致时,
以总经理为主征求分管负责人的意见进行决策;重大事项出
现不一致时,可由总经理决定暂缓决策。
  第二十三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决策事项有保留或
者反对意见,应明确表示。会议记录人员对于参会人员所提
出保留或者反对意见应予以详细记载,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材料,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决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
的人员审阅,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每位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服从,并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不得进行抵触
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凡本次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分
管领导或相关人员向下次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有关纪要、决议、决
定,并将执行结果或执行当中遇到难以执行下去的问题及时
向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周工作例会中议定事项的
督办工作;战略投资部负责月度经营管理工作例会中议定事
项的督办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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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发展及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给经营班子
的各项经营指标为考核依据,根据经营业绩及其他考核指标,
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依据公司《年度经营责
任书》和公司的其他奖惩办法执行,并不断完善激励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
形之一时,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章
程的规定,或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给公司利益造成损
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赔偿损失、行政处分;涉
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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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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