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
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
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秘
处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重大事件的其他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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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日常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本制度附录。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管理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及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负责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重大
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
作。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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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各部门、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
时;
(二)公司各部门、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
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五)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六)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
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立即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
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
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
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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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九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
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
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等。
第十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形式包括:
(一)电话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所属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
要事项的工作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及总经理审签,或按需要提交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核;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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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评估并负责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
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并负责披露。
对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向全体董事及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及追究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如经及时补救未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且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责成责任人查清原因,做出检查,
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
如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根据情况的严
重性对相应责任人处以罚款、承担赔偿责任、降职或开除等
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保密义务的,公司将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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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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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范围
一、重大交易事项
第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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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公司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三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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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向非控股投资企业提供财务资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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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二、日常交易事项
第六条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
定。
第七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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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
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
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
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第七条规定标
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
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
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
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十条 已按照第七条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
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
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三、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第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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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四)存贷款业务;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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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五、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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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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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和分拆;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五)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的;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七)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
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
影响的事项。
(八)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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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公司定期报告;
(十四)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
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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