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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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
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1 —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 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
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报持有
本公司股份变动申报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自收到申报表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
应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4 —
  (三)本次变动后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三)自获知或参与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5
个交易日,应将买卖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在接到通知后,负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在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
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5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
法》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关于禁止内幕交
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6 —
附件一: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          (请填写姓名),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特力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本人计
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请勾选)
特力集团约         (数量) (数量单位)的特力 A 股或       (数
量)(数量单位)B 股股份及/或            (衍生产品名称)。
  请予以核查。
                    本人签名:
                    日 期:
  董事会秘书风险提示:
     董秘签名:
     日 期:
                                     — 7 —
附件二: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申报表
  持有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请注明数量种类及单位):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请注明数量种类及单位):
  本次变动本公司股份数量(请注明数量种类及单位):
  变动原因(注 1):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请注明数量种类及单位):
  本次变动日期:
  成交均价(人民币元):
  注 1: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
  股、其他(请注明)。
  注 2:申报时间: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报本申报表,
  并将该表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申报人签名:
                 日 期: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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