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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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 1 —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专门收集、整理并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核定;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2 —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定期
进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 3 —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形成考评结果;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
 方式)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不经现场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书
面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审议,并须半数以上委员签署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绩效评价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且
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委员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 4 —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决议等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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