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 1 —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2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财务报告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 3 —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
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格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 4 —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
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
员进行登记。
— 5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
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 6 —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
小。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应在买卖公司股
票后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
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
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建议他人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二十条 知悉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泄露、传播
— 7 —
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
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所签订相关保
密协议或承诺函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致触犯相
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8 —
附件一: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证券简称:特力 A、特力 B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员姓名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 9 —
— 10 —
附件二: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证券简称:特力 A、特力 B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决议等。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11 —
附件三: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
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2025 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2025 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以下重
大事项的,应当按本指引规定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
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证
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股份回购;(八)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
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
— 12 —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
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请内幕信息知情人承担保密义务、不进行内幕交
易。同时,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请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第一时间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
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注:1、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13 —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遵守未公开信息管理的承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修订)、《深圳市
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深圳市特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关于
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告知书要求,本人承诺:
对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进
行内幕交易,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以个人名义向上市公司
的有关股东或其他特定对象提供相关信息,也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承诺人证券账户号码: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