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
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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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的知情
者、下属企业、控股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
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
何渠道进行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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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披露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
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
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露文本,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
规定的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将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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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
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或
公共传媒有关于公司的传闻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十三条 有关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披露文件如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应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编制和披露。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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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度报告
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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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度报告应
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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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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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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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
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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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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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
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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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
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 12 —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处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定期报
告编制和审核责任分工:文字部分的信息披露内容由董事会
秘书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财务部分的内容由计划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主管会
计、计财部经理及财务总监负责审核;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和人
— 13 —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
见;
(六)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中相关事项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及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或其
他应披露的信息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
告;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进行临时报告的编制工
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
合披露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
须详细准确,并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
— 14 —
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在相关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有关当事人应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该信息难以保密,
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五)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
解除、终止,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六)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
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
书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第四十三条 其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需披露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起草文稿,董
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
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在指
定媒体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具体信息披露程序和相关要求,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 15 —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
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敦促
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
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
整性和公平性。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是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
沟通的联络人。负有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的责任;
(五)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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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董事
会成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
表董事会或公司向股东、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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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分管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
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
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应
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各部门及各控股公
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产权代表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所提
供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各部门及各控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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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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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制度前款
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公司将进行记录,并作为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所述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该事项的
相关资料和信息。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咨询。
第七章 信息保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
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其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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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到未正式披露信息的公司内部会议,应尽量避免与
公司无关的人士(如记者等)出席。
第六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的要
求,在信息未公开前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应注明保
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
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若信息较难保
密,报送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
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在报送
财务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
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十一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及合作洽谈时,相关人员
应向合作方声明,我方是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须遵守相关
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不能先于我方董事会公告对外
披露相关的投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条款写
进协议中。
第六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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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负责保管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并在每一年度结束后整理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在日常工作中还需加强对公司重要文件资料的保管,确保万
无一失。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
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十六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处罚
第六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误发
生以下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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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处罚决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所报告或披露
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
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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