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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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2025年的经营及财务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对《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的独立
意见
  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公司的资产安
全,对日常经营起到了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
价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对《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未来资金需
求、公司发展阶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四、关于对《关于<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汇总表>
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防范大股东和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5年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客观、全面
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实际状况,相关
内容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
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对《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2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243,9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935%。
  据核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为其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关于对《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制度规定的考核办法,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相关人员的薪酬符合薪酬制度规定的薪酬
标准。我们认为该薪酬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现状,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我们一致同意
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对《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的独
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张江涛先生,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
综合考虑了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以及专业素养情况,该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名非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张江涛先生将兼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职务。
独立董事:刘洪波、高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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