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测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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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调整
  第六条 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董事的薪酬
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法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
办法确定;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与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挂
钩;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
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
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
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
按月发放,其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
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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