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范以宁)
本人范以宁,作为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要求,在
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
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范以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出生,中共党员。现
任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扬州惠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峰科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海盐力
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
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东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的情况
会的情况
是否连续
姓名
应参加次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 两次未亲 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
缺席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情况 会次数
议
范以宁 6 6 0 0 否 同意 3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
委托出席的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均投了赞成
票,没有提出异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2 次。本人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情况如下:
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姓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提名委员会会议 出席率
议
范以宁 1 1 100%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
托出席的情况,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充分发挥了本人的专业职能,未发现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是公司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的方式保障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2025 年本人针对公司关联交易、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利润分配及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等事项发表
了相关独立意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方式,与公司内审部门及会
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列席股东会的方式,与公司股东保持沟通,听取投资者
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 9 天。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公司重大事项、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董事高管薪酬等方面的汇报。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独立董事相关培训,参加了“2025
年第 6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及时掌握新政策,加强对公司治理和投
资者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理解,促进自身高效履职。
报告期内,本人同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时常保持联系,
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前,公司会议资料准备充分并能及时准
确传递,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不存在妨
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不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
充分、全面地反映公司对应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时,公司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目前的内部
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执业资格和能力,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因此,本人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不适用。
差错更正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刘海成辞任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成为职工董事;除此
之外,未有提名或任免董事以及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充分考虑了
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公司的规模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还对公司的 2025 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
案、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与审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应尽职责。
四、 总结评价和建议
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充分发挥
化学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积极建言献策,为公司高质
量发展提出了有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与公司其他董事形成合力,在推动公司
健康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等
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不断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水平,
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