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 下 简 称 “ 《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
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
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
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五条 公司应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六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实现动态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反映,以此建立稳定和优质
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
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七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市值管理
工作,并确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涉及多维度因素,须以系统思维统筹规划,
协调各业务体系整体推进,建立持续、协同的市值管理工作机制。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市值波动有其内在规律,尊重规律、科学管理。
公司建立健全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体系,确保管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四)常态性 原则。公司 市值成长具 有持续性 和动态性特 征,市值管 理
作为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推进。
(五 )诚实 守信原则 。公司在 市值管 理活动中 恪守诚 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
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
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
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
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
议或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
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
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
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
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会应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
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
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
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积极落实 发展战略,通过内 生与外延式发展 相结
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
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
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持续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
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
益相一致,共同推进公司发展,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
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
(三)现金分红。公司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
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在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
性和可预期性。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通过投资者说
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积极收集、
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加强与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价值。
(五)信息披露。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及时、公平
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公司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适时
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等,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
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
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
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
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
趋势等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进行动态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
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
长决定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
常波动,公司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部牵头,联合公司相关部门,对
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在必要时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
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
措施等;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
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
正确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五)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
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或者高管增持股份的计划;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