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以
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
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和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包括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战略
与ESG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任
委员。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独立董事
辞职将导致战略与ESG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时生效。除委员出现不得被提名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时,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委
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
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影响、风
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 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
ESG管理结构、工作机制以及战略规划;
(八) 审阅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确保ESG相关披露文件
的完整性、准确性;
(九) 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十)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
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
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应及时
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战略与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ESG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战略与ESG委
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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