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 矽电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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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包括法定代表人)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
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充
分体现岗位价值;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及风险相对应;
 (三)绩效挂钩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贡献紧密挂钩,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四)长短期结合原则:将短期经营目标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确保有奖有罚。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其
履职津贴发放及连任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并参考同行业及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水平,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按月度支付。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
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所需的
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
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该比例计算不含中长期激励收入);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
或奖励等。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
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根据市场薪酬水平、
公司盈利状况对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标准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的调整;
 (二)公司经营业绩;
 (三)任职的岗位、个人能力与贡献;
 (四)绩效考核结果;
 (五)市场及同行业薪酬水平;
 (六)任职所在地区的薪酬水平差异;
 (七)通货膨胀水平;
 (八)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合理调整依据。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下的薪酬机制
 (一)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二)若公司处于明显周期性行业,可实行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
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
依据。
 (三)对分管研发、生产并属于经董事会认定的“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特殊薪酬决定机制,不强制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四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度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如有)等后,将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与止付: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减少发放、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视情节轻重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 财务造假追索扣回
  (一)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公司有权通
过扣减应发薪酬、要求现金返还、取消未行权权益等方式执行)超额发放部分。
  (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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