昀冢科技: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曹瑞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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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曹瑞武)作为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情况
  本人曹瑞武,198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
年 12 月至今,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次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23 年 12 月
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
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在会议召开前,
本人认真审阅各项议案材料,主动向公司了解决策相关信息与资料,并在会议
期间审慎审议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独立董事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席次
姓名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席会议
曹瑞武      8次    8次    0次        0次     否      2次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会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关注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运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均未
有无故缺席的情况,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咨询。
票相关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
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关注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
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指导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此外,在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本
人与年审会计师保持高效沟通,了解其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等,持续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业绩说明会、股东会等
多种方式积极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了解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关注点和诉求,督促
管理层恪尽职守、高效履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会谈、现场交流等多种方式,积极与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业
务发展、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汇报,实时关注外部市场变化以及行业
形势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经营管理
层同等的知情权,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提供了充分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关注,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
主动为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建言献策,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
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审核,认为相关交易系基于
业务实际需要发生,具备商业必要性与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且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的
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财
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了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
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
机构。本人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4年度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
具审计报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经公司控股股东王宾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季春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本人认为:公司及时变更董事有利于保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需要。公司聘任的董事候选人季春勇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严格遵循公司治理要求与薪酬管理制度,构建了
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
司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职,依
托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与经营决策,与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保持高效沟通,努
力提升公司科学决策水平。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利用
自身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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