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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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主要包括: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董事会中任
职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
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
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个
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
次月开始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岗位
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
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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