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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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中航机载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
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
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
  (二)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董事薪酬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
准董事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机构,负
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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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管理机构,承担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职
责。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按照本制度计算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组织发放。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
计算独立董事津贴并组织发放。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津贴依据股东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称:内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发放。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
确定。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
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之和的 60%。薪酬标准按照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所担任的职务以及绩效考核等情况综合确
定。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履职责任及风险、行业薪
酬水平等综合确定;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的确定以个人绩效考
核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绩效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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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正常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
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为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内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相关管理制度执
行。其中,基本薪酬按月核发;绩效薪酬基于公司年度经营目
标、个人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核发,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调整
  (一)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二)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
露原因。
  第十四条   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公司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发现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部分或全部追
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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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薪酬追索扣回触发条件
如因财务造假、操纵业绩、不履行正常决策程序等主观不当行
为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薪酬追索扣回。
如因发表不当言论、做出不当行为等导致公司声誉受损、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薪酬追索扣回。
  (二)薪酬追索扣回额度
  具体薪酬追索扣回额度,由公司根据重大经济损失、重大
不良影响严重程度以及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
措施的主动性、有效性进行最终评判。
  (三)离职人员的薪酬追索扣回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或离职后因主观不当行
为或不当言论等,在离职后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
良影响的,参照在任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扣回触
发条件与额度执行。如离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
司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拒不全额退还应追索扣回
金额的,公司对其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任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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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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