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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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
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坚持公平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薪酬水平、自身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福利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
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方式设置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九条 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若兼任多种
职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应当仅领取最高金额的职务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
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
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
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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