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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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
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
品),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
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
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
构,交易标的应当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标准化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
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
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
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应该经
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总额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
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投资理财余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及授权期限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合同等文件,财务
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理财决策委员会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
披露前,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交所
的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委托理财总额内负责编制
年度委托理财方案,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对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
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异常情
况,应当第一时间向理财决策委员会报告。
(三)负责在实施委托理财业务后,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负责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在每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时及时和
受托方进行结算,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负责及时向公司理财决策委员会报告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经理财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投资申
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
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在购买理财产
品或委托理财业务发生前完成审批,理财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公司董事长组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末
或者半年度、年度末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理财决策委员会
汇报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理财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
查。
第十六条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特别要求: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向公司理财决策委员会
报告。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向理财决策委员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理财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理财决策委员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
等因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财务管理中心制定理财方案,经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
总裁、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
及时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
本金及收益。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
担保。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出现异常
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理财决策委员会相关成员及董事长,并采
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
相关投资活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与执行情况。公司委托理
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
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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