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公司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
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重大
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及其
持续变更进程,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
(二)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日常交易事项
(一)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二)日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都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不属于以上事项,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的规定。但行政处罚不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都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九)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修正;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破产;
(十二)其他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新产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
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24 小时内,向公司证券部门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款安排;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对子公司近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参照本制
度要求及时向证券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扫描、发送邮件,必要时应将原
件以快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二)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证券部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证券事务代表为主要
联络人。证券部门需做好日常重大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防止信息沟通不畅导致
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项目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项目负责人、中心/区域负责
人审核后向证券部门报送;
(二)各分公司、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
向证券部门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后
向证券部门报送。
第十八条 证券部门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
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等均不得以公
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
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门审
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信
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
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
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
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