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远 东 智 慧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 法 规 和 《远东 智慧能 源股份有限 公司 章程》(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章 程 》 ” )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具 体 适 用 于 以下人员:
( 一 )独 立 董 事 :是 指 由 公 司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聘 任 的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除 董 事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并 与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直 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二 )非独 立 董事:包 括外 部董事 和内部董 事(含 职 工代表 董事) 。 外部 董事 指
股东 单 位 推 荐 或 公 司 依 法 聘 任 的 不 在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担 任 除 董 事 以 外 其 他 职 务 的
非 独 立 董 事 。内 部 董 事 指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公 司 员 工 或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兼 任 的 董
事,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具 体范 围 以 《 公 司章 程 》 载 明 的为 准 。
第三条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分 配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 一) 公平、公正、 透明原则,收 入水平符 合公司规 模与业 绩,同时 与外部 薪 酬
水平相符 ;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 义 务 大 小 相 符 ;
( 三 ) 长 远 发 展 原 则 , 体 现 薪 酬 与 公 司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目 标 相 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 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 董 事会 薪酬 与 绩 效委 员会 负责 研 究董事与 高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的 标 准 ,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同
时 负 责 对 公 司 薪 酬 办 法 执 行 情 况 进行监督。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 员 薪 酬 方 案 的 制 订 与 实 施。
公 司 董 事 的 薪 酬 标 准 与 方 案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绩 效 委 员 会 提 出 ,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分 配 方 案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绩 效 委 员 会 提出,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同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 在 董 事 会 或 者 薪 酬 与 绩 效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个 人 进 行 评 价 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按 照 公 司 相 关 薪 酬 规 定 与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领 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出 席 公 司 董 事 会和 股 东 会 发 生 的 差 旅 、 食 宿 费 用 及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所 需 的 其 他 费 用 ,
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
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或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 司 内 部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应 当 由 基 本 薪酬 、 绩效奖金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奖
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 绩 效相 挂 钩 ,根 据 当 年 考 核 结 果 统一
结算后兑付。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或薪酬按月发放。
第九条 在公 司任职 的 非独 立 董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 酬发放时 间、 方 式 根 据 公 司 相
关制度确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
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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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有);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 司 可 以 结 合 行 业 特 性 、 业 务 模 式 等 因 素 建 立 董 事 、 高级管 理人员薪 酬
递延支付机制,该机制应当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
及实施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 因 离 任 的 ,按 其
实 际 任 期 和 实 际 绩 效 计 算 薪 酬 并 按 前 述 规 定 予 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 司 发 生 亏 损 时 , 应 当 在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审 议 各 环 节 特 别 说
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情
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
经 支 付 的 绩 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二 )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予 以 行 政处罚的;
(三)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 司 因 财 务 造 假 等 错 报 对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追 溯 重 述 时 ,应 当 及 时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薪 酬 予 以 重 新 考 核 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追索与止付
第十五条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体 系 应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服 务,并随着公司发
展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绩效委员会
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标准报董事会批准、董
事薪资标准报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收入进行重新
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或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薪酬: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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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抵 触时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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