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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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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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
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
准后成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
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的人力资源中心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
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
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召集人按一般多数原则
选举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
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
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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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
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五日
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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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秘书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
助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载明不能出席会议的
原因、代理人的姓名和具体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未发表意
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委员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
解释。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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