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0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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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
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
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
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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