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柯林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外部竞争性、激励性和经
济性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
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及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的薪酬实行年度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
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的津贴以现金形式每半年度发放一次。独立董事因出席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
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等综合考虑确定。
况等综合考核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特别奖励等。
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每半年度发放一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考核周期发放。年度
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六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据以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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