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州多浦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
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
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应
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
估,并制定理财计划;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关档案
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
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
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在进行委托理财过程中,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
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