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就公司 2025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唐松莲女士、范以宁先生、
李诗鸿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唐松莲女士、范以宁先生、李诗鸿先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
事会。
经核查,独立董事唐松莲女士、范以宁先生、李诗鸿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前
述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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